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在校外活動的安全與身心健康,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太阳2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學生的校外活動要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堅持預防為主、教育先行、嚴格管理、明確責任、教育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學生校外活動主要指: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包括國家規定的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學生自行離校回家)組織學生在校外進行的參觀考察🚵🏼♂️、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比賽、祭掃活動以及旅遊🔂、爬山🤩、遊泳、野炊等活動。
第四條 組織學生校外活動實行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組織校外活動的單位必須明確組織者⚓️。組織者要提出書面的活動申請報告。報告必須對活動內容🦸🏽、目的加以說明並對活動過程中的交通、飲食、場地以及人身和財物等方面的安全提出書面的具體措施。
第五條 學生參加校外活動須分別經輔導員、系或太阳2批準,學生幹部無權批準。凡以全院為單位組織的校外活動或部分系為單位聯合組織的校外活動😳,必須由組織活動的系或部門報請院主管領導批準🏆;凡以全系或系內部分班級為單位聯合組織的活動必須經過系主管領導批準;凡以班級或班級內部分學生為單位組織的校外活動必須經過輔導員批準並報系主管領導備案📍。對學生校外活動內容不清、責任不明確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活動🏄🏽,各級負責人應不予批準。凡未經批準,各級組織、輔導員、學生均不得擅自組織或參加校外活動。
第六條 參加校外活動的學生要增強安全意識和自護自救能力🚕,要防火🙆🏽♀️、防盜、防傷害;要遵守法律、法規💪🏽、紀律;要講文明、講禮貌👨🏻🎤🐇;要愛護公私財物,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 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中如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學生傷害時🦖,活動組織者應及時報警求救,同時要積極組織搶救。
第八條 學生不得到江🫰、河🍒🧑🏽🎄、湖、海、水庫、水渠、池塘遊泳、洗澡。
第九條 在校外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必須經過公安部門批準。
第十條 學生因個人事務離校外出🌦,均視為個人行為👨🏿💻,發生的一切事故,太阳2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太阳2和有關部門🏷、各系、各班等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必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在可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凡學生違反本規定,擅自參加校外活動,屬於個人行為,若發生危害社會、他人及本人的事件,均由學生本人負責,太阳2不承擔責任,並根據具體情節和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按規定由學生本人負責賠償❎,凡構成犯罪的,則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罰✂️。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規定適用於全院學生;
(二)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太阳2學院關於學生在校外活動安全教育與管理規定》同時停止施行🧙🏽♂️;
(三)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二○○五年七月
(二○一九年七月修訂)